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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創新條例

Statute for Industrial Innovation

01

為何關注

「產業創新條例」既高懸「產業創新」為立法宗旨,便應該發揮政策主導功能,不能只是促產條例的借屍還魂。應該要「去促產、迎創新」,重新規劃其設計及精神,成為真正能夠推動我國創新產業的基本法。

面對社會快速變遷,新創產業為經濟型態帶來鉅變,推動經濟轉型的過程中,遇到結構性的障礙,特別是行政部門業務推展與法規之調適,已經形成巨大挑戰,政府有責任主動檢視法規,妥善因應。包括:

  1. 國家資源應投注於創新事業,無論其發動者屬於大企業或是中小企業。

  2. 產業創新政策趨向負面表列(Negative listings)方式,明列禁止原則,開放民間於除外領域自由發展,並以架構(framework)或政策指導綱領(guideline)取代法令或是範定式的產業發展計畫,以保持政策彈性。

  3. 產業創新已非經由國家考試取得任用資格之公務員所能勝任,公部門宜釋權給民間,培養民間自主管理之能量。

  4. 賦稅減免等政策工具之使用對象,宜從大企業移轉至創新企業。

  5. 政策的思考應以全球競爭為設定。

02

​活動回顧

產業創新條例於本會期通過初審,我所提案的主管機關應依負面表列訂產業創新發展指導綱領,協助私募股權基金投資、歐盟創新精神綱要,以及最重要的天使投資人門檻等,皆懸而未決。產創條例應該是能引領我國產業創新最重要的母法,預期激勵之效果有限,身為立法委員,有責任關注產業脈動,不斷檢討,訂一個政府和台灣需要的創新法規。

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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